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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专业是理科法律专业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平衡探讨

✍️ 作者:数学天地 👁 阅读 2,358 💬 评论 36 ⏱ 阅读约 6 分钟

法律专业是理科法律专业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平衡探讨

本文目录

  1. 我国法律是属于什么法系?
  2. 什么叫适用法律错误?
  3. 作为大学生应该如何培养法治思维方式,自觉维护法律权威?
  4. 我国法律层次划分及其效力高低?

我国法律是属于什么法系?

属于大陆法系现在世界上主要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。其中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,主要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,经由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等发展和演化而来的。它是以法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,主要是制定法。

  代表国家是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,典型的有法国、德国等。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,主要是向日本,德国等成文法国家借鉴,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系。 但是本质上是属于大陆法系的。

  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法系,主要是以法院的司法裁判作为标准断案。多是判例的形式,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。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上形成的。

什么叫适用法律错误?

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有哪些

一、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

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,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
(一)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,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,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

(二)发现了新事实、新证据,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

(三)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,或证人作伪证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、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,故意陷害他人,致使案情虚构,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

(四)发现本案的侦查、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,故意歪曲案情,徇私舞弊,作出枉法裁判的,等等。

二、哪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

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,应作广义的解释,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。主要表现在:

(一)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,混淆了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,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,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

(二)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,对案件性质、罪名认定错误,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,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

(三)案件具有法定从轻、减轻、免除刑罚或者从重、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,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

(四)原判定性、定罪虽然正确,但量刑畸轻、畸重,超出了法定刑界限,显失公正的的

(五)严重违反诉讼程序,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,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,等等。

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,但在实践中,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,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;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,而要求改判、从轻或免除刑罚;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,而要求加重、从重判处;等等。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,就具备了申诉理由,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。

作为大学生应该如何培养法治思维方式,自觉维护法律权威?

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,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。

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,掌握法律方法,参与法律实践,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,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,宣传法律知识,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。 一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,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。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不仅包括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,而且包括努力提升公民的法律思维水平。

我国法律层次划分及其效力高低?

看图,这张图很好说明了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层次及效力。法律法规的位阶及效力问题在《立法法》有着明确的规定。一般来说,上位法优于下位法,特别法优于一般法,新法优于旧法。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,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。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,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,由国务院裁决

当然,其实这个表格也并未十分的完整。例如,部分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经济类法规,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等效力问题。

另外,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司法解释。法院司法裁判中大量适用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,但对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层次问题一直存有争议。司法解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渊源,本身是没有位阶可言的,而行政法规则是明确的法律渊源,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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